营商情报
Business Intelligence

时政要闻 News

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江苏高院 | 发布时间 :2025-09-28 | 1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高院 2025年09月28日 14:31 江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司法标准,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不同裁量阶次,旨在推动构建“规则清晰、裁量公正、过罚相当”的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体系,促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落地落实,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目   录

  案例1  甲、乙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管局、某市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2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案

  案例3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罚款案

  案例4  某公司不实宣传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例5  企业达成并实施樟脑原料药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

  案例6  某电梯工程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行政处罚案

  案例7  某酒业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1

  甲、乙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管局、某市政府

  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以及共同成立的快递总公司涉嫌串通操纵快递揽件价格,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提取6家公司的基础资料、报价单、财务报表、相关协议等证据。调查显示,2021年3月,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负责人共同签署了《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拟共同出资成立快递总公司,并将报价权限交总公司。2022年2月,该快递总公司成立,统一管理财务、经营等,通过微信群、会议等形式分析5家快递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统筹快递单量和揽件价格、统一调价方案,并进行总体利润及成本分析等。电商企业反映,5家快递公司联合抬价,中小电商议价权缺失。2024年2月,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的行为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各罚款15万元,总计罚款90万元。快递总公司及甲、乙、丙三家快递公司不服,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审理过程中,快递总公司及丙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甲、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在非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下,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权,但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并以生产经营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本案中,5家快递公司主观上存在串通故意,行为表现上通过签署协议约定将报价权交由快递总公司、成立统一管理的总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统一调价、分配单量、限制发件量等方式操纵价格;损害后果上导致电商及消费者失去议价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情形。鉴于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某市市场监管局对包含甲、乙公司在内的违法行为人从轻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