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守法是企业的经营之道、立足之本,更关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个别企业背离诚信经营原则、触碰法律红线,利用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信息不对称,通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某公司以假充真,将非国标红木家具的产品假冒为红木家具进行销售,数量多、涉案金额高,扰乱了家具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有力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提升广大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底,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某公司涉嫌高额非法收取水电费的举报线索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先后两次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务账册与凭证、员工名册、缴费商户名单、抄表记录、收取水电费标准和依据等材料,某公司均未提供。2024年6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再次提醒,责令其改正拒不提交前述材料的行为,但该公司仍未提交。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据此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此外,对于该公司高额非法收取水电费的问题,市场监管局在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该公司予以认可并已履行。
【裁判结果】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在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期间,某公司确有因管理不善、推脱责任、拒绝调查等过错而未按期提交价格监督检查材料的事实,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考虑到该公司对违法收费行为积极整改,已将多收费用全部退回,自身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等因素,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因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资料的违法行为罚款7万元,量罚较重。法院从提升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某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法律释明,该局经研究主动撤销本案被诉的处罚决定,并对某公司未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资料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公司表示接受新的处罚决定并撤回本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