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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江苏高院 | 发布时间 :2025-09-28 | 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型意义】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既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为经营主体划清了合法规范经营的界限,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托创新与服务质量谋求发展,推动形成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精准识别并认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事实,明确了此类行为在主观合谋、组织化实施及实际损害后果等构成要件的审查标准,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2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

  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9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经营的“红木工厂直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将普通实木家具以国标红木家具的名义进行销售,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店内在售的94套家具进行扣押。经查,上述94套家具在标签、产品质量明示卡、家具使用说明书中均明示为国标红木家具。但经检验,仅3套被认定为属于合格的国标红木家具,另外91套则被认定为非红木家具,且实际产品用材为市场价格远低于所标识国标红木的材质,涉案货值金额为528万余元。同时该公司在店面推广中,对外宣称其为红木家具的一手源头工厂店,所售红木家具性价比高,以吸引消费者进店购买。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过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以非红木家具假冒红木家具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以假充真,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案涉91套家具,并处罚款280万元。某公司不服,于2022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作为家具销售商,在明知其销售家具为非国标红木家具的情况下,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国标红木家具,误导消费者,构成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考虑到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提供部分材料等情形,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91套非国标红木家具,罚款28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