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虚假宣传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进而可能形成诚信经营者受制、虚假宣传者受益、“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应当依法予以规范。本案办理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某公司违法情节、持续时间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实现了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该公司对网页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其他违法风险点。该局还以本案为线索,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由点及面,针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一步采取点对点指导、面对面培训等方式,从源头帮助企业防控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5
企业达成并实施樟脑原料药横向垄断协议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起,国内仅有的三家符合《中国药典》标准的樟脑原料药生产企业黄某公司、优某公司与嘉某公司,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协商樟脑销售价格,约定共同应对客户询价,实施价格协同行为。同时,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优某公司协助黄某公司开拓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实质上在优某公司停产后,将其原有客户及市场份额转移至黄某公司,改变了市场份额的自然流向。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导致樟脑原料药价格异常上涨,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三家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及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应当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按照企业在实施垄断行为中的作用、获益程度、配合调查态度和整改情况等因素,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不同幅度的罚款。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达成的垄断协议使优某公司原有市场份额向黄某公司转移,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明显受益,且多次拖延调查、提供不实陈述,依法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优某公司能及时认识到违法行为及危害,主动承认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及时提供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并主动采取措施自查整改,依法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嘉某公司除具备优某公司上述情节外,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了实际售价低于沟通价的策略,客观上减轻了垄断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参与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黄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