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是反垄断执法在原料药行业的重要实践,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共同维护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办对明晰原料药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规范原料药企业市场竞争行为,降低下游成品药生产成本,保障基本民生具有积极意义。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不同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5%的标准,差异化地处以罚款,实施精准惩戒,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6
某电梯工程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5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却在轿厢内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经查,该电梯为某电梯工程公司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关使用标志系安装时张贴。根据违法行为线索,经全面调查发现,某电梯工程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间,相继销售并安装交付4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给3家使用单位,除设备价格外,共收取安装服务费135000元。另查明,某电梯工程公司此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某电梯工程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电梯工程公司自行制作、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欺骗方式交付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且其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但事后仍未进行排查整改。截至本案案发时,其违法行为已经累计影响数家使用单位的多台电梯,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该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0000元。涉案电梯经过整改均通过检验并正常使用,3家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