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符合混改企业的综合治理措施,坚定不移推进国企混改
尽管混改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混改的方向正确是毋庸置疑的,但存在的问题并非无解。我们应当知难而进,通过广泛调研,积极寻找、完善和落实符合混改企业的综合治理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国企混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理论上论证国企混改的本质和论证国企混改的科学方法,创造国企混改的优良环境,从理论上阐述这一重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直气壮地推进国企混改。国企混改不是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简单拼凑,更不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立在某个企业中,而是借助双方优势强强合作、优势互补,恰如其分的融合,衍生或脱胎为更强大、更有活力和生命力的企业。国企混改不是做空公有资本而是做大做实公有资本,不是控制约束非公有资本,而是鼓励、引导、支持非公有资本做强做大,实现国民共进。而且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协商政权,任何时候都无法改变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格局,不用担心发展民企和生产经济会改变公有经济的地位。消除某些思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人群的担忧,消除某些网络大V给民企造成的不良影响。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从根本上调整国企管理人员和民企的心态和地位,真正实现产权平等和经营权自由。
第二,保障民营资本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管功能。在我国,民企原本就处于天生弱势地位,加之国企控股,民企股东更是难以在混改企业中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混改企业应保障民企的产权能够充分反映到经营中,不仅要保障民企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民企股东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更要加强民企股东的监督作用,对国企管理人员进行有效制衡。需从以下方面强化制度建设、法律约束与治理规范:一是混改企业并非需要国企控股,而且可以实行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国企主要在方向上和合规性方面起作用,其他方面要充分发挥民企的作用,国企管理人员则不敢贪腐、不能贪腐、不想贪腐;二是强化法律程序刚性约束,建立决策程序“双备案”机制,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向国资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备案。若发现程序瑕疵并造成损失,国企股东则应立即启动问责机制,民企股东则可以代位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使管理人员不敢贪腐,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敬畏”;三是民企股东有权聘请第三方对混改企业进行审计。保障民营资本的监管权深入公司治理,真正实现混改“引资、引制、引智”的初衷。
第三,完善法律法规,构建高效司法救济机制,加大公司董监高人员的恶意违规成本。在混改企业中,民企股东因资源不对等、信息壁垒等原因难以有效行使权利,因此需通过公益诉讼和强化司法救济提供保障:一是创新公益诉讼支持体系,针对混改企业中的系统性违规,检察机关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国资监管部门履职,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二是强化诉讼证据收集与司法建议刚性化。民企股东可申请法院责令企业提供关键证据,法院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应当向国资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公益诉讼与司法救济“双轮驱动”,为民营资本赋予“低成本、高威慑”的维权路径,倒逼混改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和治理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