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加大纪检监察查处力度。央企(国企)混改企业的管理人员违法违纪的监督举报渠道,应当从现有的央企系统内部纪监委拓宽至混改企业当地纪监委,二者对国企管理人员的投诉举报都有受理管辖权限。二者应当联合调查处理,确保民企股东和公司员工均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投诉举报,形成对国企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通过激活纪检举报的作用,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使民企股东成为国资监督的重要力量,促使混改企业治理更透明、更规范。
第五,强化舆论监督与社会共治。构建“全民守护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将舆论监督转化为制度性制衡:一是健全举报人保护机制,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加入举报人保护条款,增设“打击报复国有资产举报人罪”,对恶意报复行为追究刑责,明确举报人安全保障机制。二是信息披露阳光化,要求混改企业通过“双轨披露”平台,向国资监管部门和社会同时公开重大决策相关信息。建立“红、橙、黄”三级资产风险预警公示制度,对连续两年“红色预警”的企业启动接管程序。三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由国资委设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会计师、律师、财经媒体中遴选专业人士组成独立监察团队,赋予其调阅非涉密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四是强化媒体监督法治保障。明确媒体监督权,并允许媒体基于合理怀疑的报道免除名誉权诉讼风险;推行“嵌入式监督”,在重大混改项目中引入财经记者和行业专家全过程跟踪监督。通过“举报保护-信息阳光化-社会参与-媒体制衡”的综合监督网络,使社会力量成为国有资产守护者,推动混改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抓典型,以点带面完善国资管理。习近平总书记2月8日在吉林发表重要讲话,特别强调“无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还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都要全面落实政策规定,注重典型引路,既解决共性问题又解决个性问题。”对出现问题的混改企业我们应当拨乱反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惩戒。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处理,展现刀口向内的决心,向整个国资管理领域传递积极的信号并形成广泛的威慑。在开展多层级、大范围、高频次的一般检查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混改企业进行重点执法执规执纪检查,以获取更多、更深入的关键性问题并严厉处置。将具有革新性的有效举措推而广之,从“小试”到“中试”再到“大试”,带动全国各地《企业国有资产法》大检查,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整体促进国企混改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国民共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践表现,混合所有制改革更是从主体角度实现“国民共进”的创举。对于混改企业中存在的“国资失范”问题,屡屡挑战着政策制定者和改革推进者的坚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