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政诉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王政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这场涉案金额高达7152万余元(含工程款6344.57万元、利息662.79万元、窝工损失144.67万元)的纠纷,不仅折射出房企资金链断裂背景下工程款纠纷的复杂困境,其两审判决中关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公正等方面的处理,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另一方面,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限制过于严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立法本意是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权益。王政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完成2.03亿元产值,却因被认定为“挂靠人”“多层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被剥夺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或总包人主张权利的资格。但实践中,最高法多次在判例中明确,若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且发包人、总包人明知其实际施工身份并接受其劳动成果,应允许其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本案中,深圳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与王政就施工、采购、付款等事宜直接对接,恒大坤盛公司审定的产值也包含王政施工部分,法院无视这些事实,片面否定王政的权利主张,与立法精神不符。
判决争议焦点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程序瑕疵影响事实认定
一审判定王政“举证不能”的核心依据是其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该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公,且一审程序中存在的法官更换、证据数量认定错误等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王政已提交经深圳建筑公司与恒大坤盛公司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汇总表,证明截至2021年10月的已完成产值,结合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已形成初步的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而深圳建筑公司作为总包方,掌握完整的工程资料、结算文件,更具备举证工程造价的便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而非一味要求实际施工人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在深圳建筑公司未提交完整工程资料反驳的情况下,仅因王政拒绝鉴定便认定其举证不能,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从程序来看,一审存在的程序瑕疵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王政主张,一审前四次庭审均由马影法官主持,最后一次庭审突然更换法官,而新法官未全程参与庭审,可能导致对复杂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理解不全面。此外,王政在一审中提交的收货单数量远超八份,但一审判决仅认定八份;对于《授权委托书》的出具时间及文件签收人,判决认定也与王政提交的证据不符。二审法院虽以“变更办案人员后已进行实体审理”为由认定程序合法,但未回应证据数量认定错误等具体问题,难以排除程序瑕疵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判决争议焦点四:忽略资金挪用举报未全面审查案件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王政在举报信中明确指出,深圳建筑公司长春分公司负责人尉迟彤阳挪用政府拨付的3080万元复工复产资金,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推进,其个人权益受损。这一事实与工程款纠纷直接相关,若尉迟彤阳存在挪用资金行为,不仅可能影响工程款的支付能力,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法院本应结合该背景全面审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