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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2万诉求两审均驳回吉林恒大城纠纷判决引争议:关键证据未采信法律适用存疑

来源:中华网 | 作者:中华网 | 发布时间 :2026-01-08 | 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政诉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王政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这场涉案金额高达7152万余元(含工程款6344.57万元、利息662.79万元、窝工损失144.67万元)的纠纷,不仅折射出房企资金链断裂背景下工程款纠纷的复杂困境,其两审判决中关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公正等方面的处理,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其二,完税证明与发票交接单未被实质审查。王政提交的完税证明显示,其个人缴纳了案涉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全额工程税费。若仅为劳务分包,王政无需承担此类全额税费,这一证据直接指向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同时,发票交接单证明王政按分包合同开具劳务、材料、机械发票,由深圳建筑公司财务人员接收,印证双方按“包工包料”合同履行。但一审法院未采信上述证据,亦未在判决中解释不予采信的理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的规定。

  其三,川渝劳务公司的《情况说明》未被重视。川渝劳务公司明确出具说明,称其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仅为形式走账,王政才是“包工包料”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权利义务应由王政承担。作为与深圳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川渝劳务公司的陈述具有直接证明力,但法院未将其作为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关键依据,反而依据后续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认定王政仅负责劳务,与客观事实相悖。

  其四,庭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财务沟通群”,从群内双方财务人员的沟通中可以反映出,王政方面财务人员与深圳市建方面财务人员关于项目付款、供应商发票的开具以及深圳市建给恒大坤盛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事项进行沟通,更能印证在款项支付过程中,无论是劳务、材料商以及机械租赁商,深圳市建方面均是按照王政的分配进行支付的。

  其五,通过川渝劳务公司或使用自有资产等支付材料商以及机械租赁商,项目中预算员费用,资料员费用,以及部分塔吊租赁费,水电材料采购费等,均是通过川渝劳务公司或王政使用自有资产进行支付的,此证据也直接指向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判决争议焦点二:法律适用僵化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理解片面

  本案中,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法律适用过于僵化,片面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忽视了建筑工程领域的特殊实践及最高法相关判例精神,导致王政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一方面,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错误。王政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结合最高法(2019)民申6085号、(2022)民再168号判例,主张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一二审法院仅机械适用“优先受偿权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的字面规定,未考虑王政作为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的施工人,其劳动成果已物化于工程之中,理应享有相应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这种机械适用法律的做法,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与工程价款分离,违背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