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政诉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王政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这场涉案金额高达7152万余元(含工程款6344.57万元、利息662.79万元、窝工损失144.67万元)的纠纷,不仅折射出房企资金链断裂背景下工程款纠纷的复杂困境,其两审判决中关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公正等方面的处理,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案件回溯:实际施工人索赔遇阻两审均败诉
事件始于2020年吉林恒大城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据裁判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显示,2020年4月,恒大坤盛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总包方深圳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造价约2.92亿元。同日,深圳建筑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川渝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不含外墙保温及涂料),王政作为川渝劳务公司代表签字。此后,深圳建筑公司又与川渝劳务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项目土建部分劳务分包给川渝劳务公司,王政被列为川渝劳务公司项目经理。

2020年4月,王政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场施工。2021年7月,恒大集团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截至停工时,经恒大审定的已完成产值2.03亿元,恒大已付款1.53亿元,剩余款项未结清。王政主张其为“包工包料”的实际施工人,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4年9月将深圳建筑公司、深圳建筑长春分公司、恒大坤盛公司诉至法院,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要求恒大坤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以王政仅负责劳务部分、未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王政不服提起上诉,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补充收货单等新证据,仍被二审法院驳回,判决现已生效。但梳理全案证据及裁判逻辑,该判决在多个关键环节存在明显争议。
判决争议焦点一:关键证据未采信且未释明事实认定背离客观事实
王政在诉讼中提交了多组足以佐证其“包工包料”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关键证据,但一二审法院均未依法采信,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其一,材料采购与担保证据被忽视。王政提交了涉及混凝土、钢材等多种材料的采购合同及租赁合同,合同金额高达1.5亿元,其在合同中均以连带保证人身份签字。王政辩称,因自然人无法开具发票,根据分包合同约定,需以深圳建筑公司或长春圳鑫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其担保行为恰恰证明了实际承担材料采购责任。此外,大量材料收货单、结算单显示,收货人为王政雇佣的管理人员张秀环、朱继红,直接证明王政实际组织材料接收与管理。但法院仅以“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由深圳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为由,否定王政的“包料”事实,无视其担保行为背后的实际履约责任,也未对收货单、结算单等直接证据作出评判。
其二,完税证明与发票交接单未被实质审查。王政提交的完税证明显示,其个人缴纳了案涉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全额工程税费。若仅为劳务分包,王政无需承担此类全额税费,这一证据直接指向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同时,发票交接单证明王政按分包合同开具劳务、材料、机械发票,由深圳建筑公司财务人员接收,印证双方按“包工包料”合同履行。但一审法院未采信上述证据,亦未在判决中解释不予采信的理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的规定。
其三,川渝劳务公司的《情况说明》未被重视。川渝劳务公司明确出具说明,称其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仅为形式走账,王政才是“包工包料”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权利义务应由王政承担。作为与深圳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川渝劳务公司的陈述具有直接证明力,但法院未将其作为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关键依据,反而依据后续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认定王政仅负责劳务,与客观事实相悖。
其四,庭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财务沟通群”,从群内双方财务人员的沟通中可以反映出,王政方面财务人员与深圳市建方面财务人员关于项目付款、供应商发票的开具以及深圳市建给恒大坤盛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事项进行沟通,更能印证在款项支付过程中,无论是劳务、材料商以及机械租赁商,深圳市建方面均是按照王政的分配进行支付的。
其五,通过川渝劳务公司或使用自有资产等支付材料商以及机械租赁商,项目中预算员费用,资料员费用,以及部分塔吊租赁费,水电材料采购费等,均是通过川渝劳务公司或王政使用自有资产进行支付的,此证据也直接指向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判决争议焦点二:法律适用僵化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理解片面
本案中,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法律适用过于僵化,片面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忽视了建筑工程领域的特殊实践及最高法相关判例精神,导致王政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一方面,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错误。王政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结合最高法(2019)民申6085号、(2022)民再168号判例,主张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一二审法院仅机械适用“优先受偿权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的字面规定,未考虑王政作为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的施工人,其劳动成果已物化于工程之中,理应享有相应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这种机械适用法律的做法,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与工程价款分离,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限制过于严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立法本意是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权益。王政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完成2.03亿元产值,却因被认定为“挂靠人”“多层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被剥夺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或总包人主张权利的资格。但实践中,最高法多次在判例中明确,若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且发包人、总包人明知其实际施工身份并接受其劳动成果,应允许其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本案中,深圳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与王政就施工、采购、付款等事宜直接对接,恒大坤盛公司审定的产值也包含王政施工部分,法院无视这些事实,片面否定王政的权利主张,与立法精神不符。
判决争议焦点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程序瑕疵影响事实认定
一审判定王政“举证不能”的核心依据是其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该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公,且一审程序中存在的法官更换、证据数量认定错误等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王政已提交经深圳建筑公司与恒大坤盛公司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汇总表,证明截至2021年10月的已完成产值,结合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已形成初步的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而深圳建筑公司作为总包方,掌握完整的工程资料、结算文件,更具备举证工程造价的便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而非一味要求实际施工人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在深圳建筑公司未提交完整工程资料反驳的情况下,仅因王政拒绝鉴定便认定其举证不能,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从程序来看,一审存在的程序瑕疵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王政主张,一审前四次庭审均由马影法官主持,最后一次庭审突然更换法官,而新法官未全程参与庭审,可能导致对复杂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理解不全面。此外,王政在一审中提交的收货单数量远超八份,但一审判决仅认定八份;对于《授权委托书》的出具时间及文件签收人,判决认定也与王政提交的证据不符。二审法院虽以“变更办案人员后已进行实体审理”为由认定程序合法,但未回应证据数量认定错误等具体问题,难以排除程序瑕疵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判决争议焦点四:忽略资金挪用举报未全面审查案件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王政在举报信中明确指出,深圳建筑公司长春分公司负责人尉迟彤阳挪用政府拨付的3080万元复工复产资金,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推进,其个人权益受损。这一事实与工程款纠纷直接相关,若尉迟彤阳存在挪用资金行为,不仅可能影响工程款的支付能力,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法院本应结合该背景全面审查案件。
但一二审判决均未提及该举报内容,未就资金流向、复工复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王政称,尉迟彤阳曾承诺预付启动资金诱使其复工,后又要求退回200万现金,导致其额外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这些事实若属实,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责任认定,但法院未将其纳入审理范围,导致判决未能全面覆盖案件核心争议,难以实现实质公正。
结语:判决需兼顾法律刚性与实质公平
建筑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纠纷,往往涉及资金量大、利益主体多、事实关系复杂等特点,司法裁判不仅要坚守法律条文的刚性,更要兼顾行业实践与实质公平。本案中,王政提交的证据已能初步证明其“包工包料”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且其劳动成果已物化于案涉工程,但一二审法院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的争议,导致其7152万余元的诉求全部被驳回。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让王政面临巨额资金无法收回的困境,也引发了行业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担忧。在房地产行业调整期,类似的工程款纠纷频发,如何平衡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审查关键证据,如何结合案件背景实现实质公正,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目前,王政仍在就复工复产后的1578万元欠款进行讨要,而两审判决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也值得相关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司法裁判作为定分止争的最终手段,唯有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兼顾程序公正与实质公平,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刊向吉林市住建及船营区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但截止发稿时未得到任何回复。
对此,本刊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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