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
(六)进行数据造假,掩饰企业真实状况;
(七)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交易;
(八)通过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虚假合资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拼凑企业规模;
(九)违反合规和廉洁要求拓展境外业务;
(十)其他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二)在企业重组,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企业人员;
(三)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选拔任用企业人员;
(四)不按照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
(五)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人事任免等有关情况;
(六)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请示报告、备案审批等程序;
(七)违规招聘、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或者本系统内从业;
(八)随岗位变动打招呼调用原任职企业人员;
(九)私自干预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选人用人工作;
(十)其他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二)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加重基层负担;
(五)工作中空喊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机械执行上级部署要求;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党组)在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将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督促企业党组织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