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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人民日报 | 发布时间 :2026-03-23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和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发放贷款、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

  (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六)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或者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或者备案,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或者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者亏损后由他人补偿损失;

  (四)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五)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六)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

  (七)监守自盗、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虚增商业环节,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八)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返还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