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23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