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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人民日报 | 发布时间 :2026-03-23 | 5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九)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

  (四)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

  (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八)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

  (二)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

  (三)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

  (四)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导致企业失管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