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预留了制定“安全港”特别规定的空间。《规定》中的“安全港”标准比较简洁、明确而且普遍使用,解决了标准统一、便于操作的问题。但仅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做了简单区分,无法对不同的行业、领域或者特定协议的特点有充分考虑。例如,有些行业存在较为明显的规模效应,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行业规模也相对较大,可能需要更具有适应性的“安全港”标准。实际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安全港”标准,就是考虑到特定行业、领域特点的特别规定。因此,《规定》也为特定行业、领域的协议预留了特殊规定的空间,这也表明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具针对性的规制措施。
四、展望
《规定》的修订完善了“安全港”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明确了经营者的抗辩责任和执法机构的审查义务,既为经营者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合规路径,也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这种制度创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营造更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当然,“安全港”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必然还会面临一些挑战,如经营者提交信息真实性的有效核查、市场份额计算方法的一致性与灵活性等问题。这需要执法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政策的完善,“安全港”制度必然会在实践中进一步优化。
(李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