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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安全港”制度落地:在宽严之间 寻找纵向协议规制的“中国方案”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中国经济网 | 发布时间 :2025-12-22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安全港”制度的重点评析

1.“安全港”标准是多种因素权衡的结果。设定合理的“安全港”标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不同协议类型可能的限制竞争效果、错误成本以及执法资源等。例如,在法律实施的错误成本上,存在放过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所带来的“假阴性”成本,以及执法过严而将良性协议认定违法的“假阳性”成本。如果更关注假阴性问题,不希望放过可能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那么“安全港”的设定就会更严格,反之则更宽松。正是对这些因素的不同考虑与权衡,使得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安全港”标准存在一定差异,相互之间也不具有绝对的参考价值。适当的“安全港”标准需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研讨来凝聚社会共识。这也是《反垄断法》修订近三年后,“安全港”标准才制定出台的重要原因。

2.市场份额之外对营业额标准要求。“安全港”制度以市场份额为核心,但市场份额标准既有优势也有不足。其优势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份额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营者的市场力量,而市场力量的大小又和限制竞争的能力密切相关;二是市场份额的数据较容易获取,且较为直观、便于量化计算。但市场份额标准同样存在不足。最为显著的一点,是市场份额的计算指标非常多样,新经济形态中尤其如此。例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就规定,“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而依据不同指标计算的市场份额可能显著差异,影响到“安全港”标准适用。因此,《规定》同时加入营业额标准,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

3.“安全港”的除外规定。满足“安全港”标准的经营者是被推定协议合法,既然是推定,也就意味着合法性可以推翻。尽管“安全港”制度旨在排除那些不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垄断协议,实现简化执法程序、提高可预期性等目的,但由于市场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市场份额和营业额的标准不管如何设定,都难以避免假阴性错误的问题。因此,《规定》明确指出,如果有证据表明相关协议确实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不能适用“安全港”制度。这种情况在实际执法中必定是特例,但这一规定避免了经营者通过“安全港”规则规避反垄断法,体现了执法机构的审慎态度。

4.“安全港”的标准较为适当。“安全港”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反垄断执法查处纵向协议范围。“安全港”条件越严格,则推定合法的范围越窄;反之则越宽。在具体设定标准时,《规定》进行了分类处理。对于可能带来严重限制竞争效果的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不仅要满足市场份额低于5%的标准,同时要满足年度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要求。这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市场环境中,企业的竞争理念仍有待提高,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发生较多且难以通过市场竞争予以消除。而对于这两种纵向垄断协议之外的协议,因为对竞争的限制相对较轻,市场份额标准相应放宽到15%,对年度营业额也没有要求。这样的“安全港”标准设定也体现了执法机构在纵向垄断协议规制中宽严有别、分类施策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