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科学编制党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按照程序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本级党委审批后,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
第三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