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执行。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负责主管或者办理党的相关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采用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方式,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统筹设置的仍由党委主管。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是部(厅、委、室)务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者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党中央职能部门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报党中央批准。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一般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