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紧扣职责任务加强机关党建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照规定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