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孙昕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包装标识;
上述四被告连带赔偿宝树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6947元,其中包含:商标侵权赔偿12万元、不正当竞争赔偿1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6947元;
龙港腾飞印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帮助侵权,赔偿宝树堂5000元。


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孙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7日,山东高院作出(2025)鲁民终1451号终审判决:认定宝树堂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被控包装与“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白色包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孙昕形成共同侵权意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终审判决对不正当竞争部分作出了清晰回应:“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白色包装,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具有区别其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烟台宝肤灵公司的被控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白色包装构成近似,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法院对包装装潢近似和混淆可能性的确认,为市场正本清源提供了直接依据。
专家点评
本案是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例,实现了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对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护品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从刑事层面,法院严格适用药品管理法规,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明确认定为假药,严厉打击跨境制售假药行为,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彰显了司法对公众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从民事层面,本案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法院直接采信刑事判决查明的侵权事实,以“假药”作为“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核心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法院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认定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有效避免侵权人以“公司行为”逃避责任,完善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追究体系。
更重要的是,本案把“包装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摆到清晰位置。药品消费具有高度信赖属性,消费者往往通过品牌名称、商标标识、包装颜色、瓶盒样式等元素快速识别正品。被控产品模仿“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白色包装,实质上是在借用宝树堂多年形成的市场信誉。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认定,有助于消费者认识到:正品是“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被控产品属于仿冒,并非宝树堂授权或合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