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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被认定为假药 “宝树堂”复方樟脑乳膏维权胜诉

来源:营商参考编辑部 | 作者:白天 | 发布时间 :2026-07-22 | 1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2年10月1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执法,在万泰蔚蓝彼岸小区门市房及地下车库,当场查扣已灌装未封盖、不同规格的假冒的复方樟脑乳膏共计1569瓶,同时查获包装瓶30箱、包装盒10箱等大量侵权包装材料。

  2023年4月4日,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出具起诉意见书,查明龙港腾飞印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远路,在未查验授权文件的情况下,于2018年、2019年为龚培洲加工制作假冒“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包装盒221150余个,获利99600元,形成完整的侵权包装链条。2023年7月24日,警方对龚培洲讯问查明,假冒产品包装瓶由浙江慈溪雅思格丽包装厂定制,相关商标授权材料系伪造。

  2024年4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提起公诉。2025年1月7日,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614刑初295号刑事判决:

  烟台宝肤灵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50万元;

  龚培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龚钜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且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民事案件:从商标侵权到不正当竞争,终审明确包装仿冒责任

  刑事判决生效后,宝树堂公司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孙昕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物品并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生效刑事判决已确认烟台宝肤灵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宝树堂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蓝色经典包装及现行白色包装,经过长期使用和市场积累,已形成稳定识别性和一定影响。烟台宝肤灵公司擅自使用与“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近似的包装装潢、瓶身及外盒,易使公众误认其产品来源,或误认其与宝树堂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侵权产品被认定为假药,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且考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孙昕及龚钜聪假冒宝树堂商标的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期间从2019年至2022年时间跨度较长、烟台宝肤灵公司存在多次注册及向其关联公司转让与宝树堂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等恶意行为,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且情节严重”要件,法院在3万元补偿性赔偿基础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2025年9月12日,烟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