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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分类与表现

来源:本网 | 作者:许培军 | 发布时间 :2025-05-13 | 91 次浏览: | 分享到:

  (许培军)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涵盖刑事犯罪、行政乱作为及服务效能低下等多层面,需通过法律制裁、纪检监察监督及政务服务改革综合整治。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分类与表现

  一、违法犯罪行为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与招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买卖许可证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或强迫参与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破坏市场诚信。

  二、政府及公职人员不当行为

  ‌政策执行不力‌:包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懒政怠政、推诿拖延、惠企政策不兑现等,例如“新官不理旧账”或拖欠企业账款。

  ‌滥用职权‌:

  设置隐形门槛或变相限制条款(如招投标歧视);

  执法检查频次过多、简单粗暴“一刀切”,或吃拿卡要、乱收费乱摊派;

  违规插手企业经营,指定中介服务或兼职取酬。

  ‌腐败行为‌:收受企业礼品礼金、宴请或旅游安排,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三、日常行政服务问题

  ‌政务服务低效‌:如“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重复提交材料、审批超时限等。

  ‌中介服务乱象‌:将职责转嫁中介机构收费或监管失察,增加企业负担。

  ‌总结‌: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涵盖刑事犯罪、行政乱作为及服务效能低下等多层面,需通过法律制裁、纪检监察监督及政务服务改革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