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治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构建多维度治理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协同机制。要结合交易方在行业中的地位、交易习惯、对中小企业以及整体市场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是否具有优势地位进行综合判断。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主体应当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行为上必须具有滥用优势地位的具体表现,并且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并形成了拖欠账款事实。确属违法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查。
(四)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统筹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完善网络竞争规则,着力提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态化监管水平。运用好禁止侵害数据权益的专款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准确识别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平衡好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关系,加大对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及时应对各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规制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准确把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构成和实践特点,持续加大对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各类变相表现形式的甄别和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大对数字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力度。
(五)制止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适应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持续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常见、高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确把握擅自将他人商品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规定的构成要件,合理界定混淆行为帮助者、违法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既不泛化保护范围,也不放纵违法行为。把握“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原则和精神,落实商业贿赂条款中新增的对受贿方的规制规定,注重甄别实践中回扣、佣金、手续费等不同名称和存在形式,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和管理规范。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站点建设,配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不断健全服务体系。积极指导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泄密风险。加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