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见提出,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建议充实相关内容。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的内容。
有意见提出,国旗、国歌、国徽等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对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在民族地区更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意义重大。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丰富了关于“维护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宪法的规定和要求,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这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针对有关建议,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
本报记者 彭 波
12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
有意见提出,国家规划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的各类规划,也包括地方规划,需要妥善处理好这些规划之间的关系。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
针对在草案中具体体现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要求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同时增加规定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支持作用。
此外,草案三审稿根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对相关表述作修改完善:将国家发展规划主要内容中的“重点任务”修改为“重大战略任务”;增加规定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促进“消费、投资、贸易”等政策协同发力;将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修改为“动态监测评估”。
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魏哲哲
12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渔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产业结构和养殖规划调整对当地渔业生产者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大,建议在核发养殖证时给予其优先安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