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假打假“工具箱”再升级
依法真实披露信息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条例》一方面聚焦财务造假这一恶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防范、惩处等不同角度加强规制,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聚焦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披露用途变更等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
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条例》进一步加大基础制度供给,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机制。第一,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财务造假。第二,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以及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并规定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需追回造假多分配的利润、多发的薪酬。第三,明确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可以最高罚款1000万元,破除造假“生态圈”。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财务造假,还将按照规定将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方、配合造假方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开。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监管威慑,提高财务造假违法成本,进而遏制相关主体造假冲动。
汤欣表示,《条例》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从基本法规层面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防控和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工具箱”。
郭雳表示,《条例》增强了基础制度供给,形成针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组合拳”,将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改善整体市场环境。
另外,《条例》突出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惩治。一方面,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操纵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或者违规担保。另一方面,明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行政责任,填补法律“空白”,《条例》明确对占用担保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全方位强化投资者保护
《条例》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聚焦市值管理、分红、回购、退市等重点环节,全方位强化投资者保护。
关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提炼总结,核心是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督促上市公司将依法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内化为内部制度、积极行动。
郭雳表示,在投资者保护层面,《条例》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规定。第一,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禁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将持续改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的基础条件,避免出现“柠檬市场”。第二,要求上市公司关注公司的投资价值,对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作出制度化安排,这会提高投资者对长期回报的预期,促使投资行为从短期交易向长期配置转变。第三,严格规范退市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证券交易所的终止上市交易决定,将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减少资源向低质量公司沉淀,引导投资者向治理稳健、经营规范的公司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