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艺军提出,社会进步需填补两大中空结构:在私德与法制之间,需植入公德与公共规则;在个体与官办国企之间,需培育符合商品经济规律的民企形态。唯有让现代商业伦理规范取代私德伦理,在公共领域确立公德与规则的主导地位,才能真正实现亲清政商关系,破解经济发展瓶颈。

朱崇坤直指当前极少数司法机关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规异地执法、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人为制造管辖争议等四种趋利性执法乱象,并深入分析其利益驱动、法律制度漏洞、监督机制缺失、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深层原因。并提出完善法律筑牢制度防线、强化监督制约合力、规范执法行为划定权力边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四项建议。
朱崇坤认为,趋利性司法是法治建设中的“毒瘤”,其治理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自我革新,更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共同参与。政府需加强顶层设计,斩断“司法与利益挂钩”的链条;司法机关需坚守公正底线,把“法律至上”作为根本准则;社会组织需积极监督,为司法公正发声;公民需增强法治意识,敢于对趋利性司法说“不”。唯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彻底铲除趋利性司法的土壤,让司法权回归维护公平正义的本源,让法治的光芒照亮社会每一个角落。

吴有龙以“防讼-息讼-服判”的闭环逻辑,串联传统司法智慧与现代法治实践。吴有龙倡导雷锋精神,提出法治雷锋可通过三大机制促成服判息讼:以过程正义夯实基础,保障当事人权利、透彻说理裁判文书、秉持倾听姿态;以裁判统一增强预期,打造示范裁判、依托智慧法院统一尺度;以判后答疑疏通堵点,主动解惑、协助履行纾困。构建“防讼—息讼—服判”的信任闭环,最终实现企业“心安”,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
吴有龙认为,服判息讼是中国传统司法智慧与现代法治追求的融合,是司法效能的终极衡量标尺,其内涵包括当事人自愿接受裁判的“服判”与纠纷根本性化解的“息讼”,对营商环境而言,能提供可预测、可信任的司法环境,消除企业不确定性焦虑,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

鲍世超强调法治化营商环境并非抽象概念,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依托与企业家创业的信心之源,其核心是规则清晰、执法公正、权利保护。他认为企业“段位”高低不仅看规模利润,更看能否平衡商业逻辑与法治精神,介绍心海集团在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特殊资产处置、数字经济、金融医疗等领域,均以合规审查与风险管控为首位,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商会应成为传播法治理念的平台,引导会员企业依法治企,未来企业发展需以法治为纲、远见为眸、专业为器、人文为韵、责任为本,共同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维护者、建设者与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