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腐败问题多发于公司采购、销售等环节。依据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但因缺乏有效监管,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情况屡见不鲜。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森、赵某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但却通过创设空壳公司、虚增交易环节等方式攫取交易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创新发展,还扰乱了正常经销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本案旨在明确,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创设空壳公司、虚增交易环节等方式侵占本单位可得利益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旨在强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强化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忠于职守、恪守本心,挺直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脊梁骨”,挑起民营企业稳健发展的“重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