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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以法治升级筑牢营商环境新根基

来源:本网 | 作者:本网 | 发布时间 :2025-06-30 | 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联络站 高军)国家主席于2025年6月27日签署的第四十九号、第五十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法律的修订与实施,通过强化法治保障、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创新活力,对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具体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分析:

  一、强化法治保障,稳定市场预期

  1. 完善法律体系,降低制度性成本

  两部法律的修订填补了原有法律在新型社会风险和市场行为规制上的空白。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新增对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抢控交通工具等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执法程序(如全程录音录像),减少执法随意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进一步细化对数据滥用、流量劫持、恶意屏蔽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处罚,为数字时代的企业竞争划定清晰边界。

  这些修订通过提高法律适用的精准度,降低了企业因规则模糊导致的合规风险,增强了对市场环境的稳定预期。

  2.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法 首次系统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明确公民和企业面对不法侵害时的防卫权,避免因“被动卷入冲突”遭受不公处罚,尤其保护中小商户的经营安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严惩商业诋毁、混淆行为,维护企业品牌声誉和创新成果。 例如,对“傍名牌”“刷单炒信”等行为的重罚,直接净化了公平竞争土壤。

  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1. 遏制恶性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核心目标是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平台霸权。

  例如:禁止政府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要求平台企业不得利用算法、数据优势实施“二选一”或差别待遇,保障中小商家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此类措施直接呼应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改革方向(清单事项较2016年缩减64%),从制度上确保“非禁即入”,激发各类主体活力。

  2. 构建信用基础,降低交易成本

  治安管理法 增设“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对轻微违法者(如酒驾、小额盗窃)的处罚记录予以封存,避免其因“历史污点”丧失就业或商业合作机会,促进社会包容性回归。

  反不正当竞争法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多次违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二者共同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市场环境,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任成本。

  三、 激发创新活力,护航高质量发展

  1. 保护创新动能,激励“专精特新”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明确将“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列为不正当竞争,保护科技创新企业的研发投入。例如,对恶意干扰软件运行、窃取技术方案等行为的打击,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盾牌。

  此举与国家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政策(如中央财政专项扶持、专利产业化计划)形成合力,推动中小企业向高附加值领域升级。

  2. 优化治理逻辑,从惩戒转向预防

  治安管理法 扩大治安调解范围(如民间纠纷和解后可免罚),推行“认错认罚从宽”机制,引导企业通过非对抗方式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 增设“合规指引”条款,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对主动整改者减轻处罚,体现“惩教结合”的柔性治理思路。

  这种转向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摩擦,释放更多资源用于创新与市场开拓。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协同升级

  两项主席令的签署,标志着中国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迈出关键一步:

  短期:通过填补规则漏洞(如数字竞争、公共安全风险),为企业提供明确行为指引;

  中期:协同负面清单制度(如外资准入、服务业开放)、信用体系建设等改革,形成“公平准入—有序竞争—有效退出”的全链条治理;

  长期:护航“专精特新”战略(全国14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经济从规模扩张转向创新驱动。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好,中国经济才会好”。两部法律的修订,正是以法治手段落实“稳企业、稳预期”要求,为各类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筑牢制度根基。未来需关注执法衔接(如治安法与刑法梯度适用)与政策协同(如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合),确保改革红利充分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