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这起工程款纠纷案引发司法程序争议
一份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的民事判决,在时隔多年后被多次启动再审、发回重审;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确认单,在法律明确禁止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仍被多次启动造价鉴定;法律明确规定“发回重审一次为限”,却被接连突破。近日,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高某向媒体反映,其公司与萧县黄河畔白山羊养殖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萧县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办理中,出现多处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情形,引发强烈法律争议。
结算确认在先判决执行完毕
据高某介绍,2015年12月,淮海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白山羊公司屠宰加工工程项目,双方签订总价2544万余元的工程总承包合同。2016年6月,白山羊公司通知停工,双方随即对已完工程量逐项核对结算,共同签署《已完成工程量结算确认单》,确认尚欠工程款4768730元,并约定自停工之日起按月息1.5分计息。
因催要未果,淮海公司于2020年提起诉讼。萧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皖1322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支持淮海公司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萧县法院于2021年6月执行到位,并正式出具《结案通知书》,该案债权债务已结清。
超期再审被受理公然触碰法律时限红线
2022年3月,案外人萧县开源屠宰总厂及白山羊公司法人王作文在案件执行完毕近一年后,向宿州中院申请再审。
高某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生效判决早已超过法定再审期限,宿州中院于2022年5月作出(2022)皖13民申77号裁定,决定提审并中止执行。法律界人士指出,对已超期且无法定例外情形的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属于明显程序违法。
生效结算单受法律保护法院仍强行启动鉴定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集中在当事人已达成结算协议,法院能否再启动工程造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案中,《已完成工程量结算确认单》由双方盖章确认,是合法有效的结算依据。但在之后案件被发回萧县法院重审,并强行启动工程鉴定。更受质疑的是,鉴定机构在意见书中明确承认:土方回填、基础等隐蔽工程因现场无法勘验,无法核算造价。
高某及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无视生效结算确认单、强行启动不能完整反映工程造价的鉴定,既违背司法解释,也导致事实认定失真。
法律禁止“二次发回”二审法院接连突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条款为法律红线,目的是防止案件无限循环。
但本案中,萧县法院重审后于2023年12月再次作出支持淮海公司的判决。宿州中院却在2025年7月作出裁定,事过19个月后第二次将案件发回萧县法院重审,直接突破“只能发回一次”的禁止性规定。案件已执行终结淮海公司仍被追加第三人、反复重审。
高某说,本案早在2021年6月执行结案,债权债务已经消灭。此后再启动再审、发回重审,本身缺乏法律基础。更让其无法接受的是,萧县法院在第二次重审中,继续坚持启动新一轮鉴定,而鉴定机构同样表示无法核算隐蔽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不完整、不客观。
淮海公司认为,萧县开源屠宰总厂属于案外人,与案涉施工合同无关,其与白山羊公司之间的内部纠纷,不应追加淮海公司参与,更不应推翻早已履行完毕的生效判决与结算协议。
希望纠正违法办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据了解,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国家一级资质企业、萧县重点民营企业与纳税大户。彭裕祥表示,企业因该案长期被拖累,经营举步维艰。
其明确提出诉求:依法查处违法办案、滥用程序的行为;纠正多次违法裁定、违法鉴定,维护生效判决与合法结算协议效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程序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