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二次发回”二审法院接连突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条款为法律红线,目的是防止案件无限循环。
但本案中,萧县法院重审后于2023年12月再次作出支持淮海公司的判决。宿州中院却在2025年7月作出裁定,事过19个月后第二次将案件发回萧县法院重审,直接突破“只能发回一次”的禁止性规定。案件已执行终结淮海公司仍被追加第三人、反复重审。
高某说,本案早在2021年6月执行结案,债权债务已经消灭。此后再启动再审、发回重审,本身缺乏法律基础。更让其无法接受的是,萧县法院在第二次重审中,继续坚持启动新一轮鉴定,而鉴定机构同样表示无法核算隐蔽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不完整、不客观。
淮海公司认为,萧县开源屠宰总厂属于案外人,与案涉施工合同无关,其与白山羊公司之间的内部纠纷,不应追加淮海公司参与,更不应推翻早已履行完毕的生效判决与结算协议。
希望纠正违法办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据了解,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国家一级资质企业、萧县重点民营企业与纳税大户。彭裕祥表示,企业因该案长期被拖累,经营举步维艰。
其明确提出诉求:依法查处违法办案、滥用程序的行为;纠正多次违法裁定、违法鉴定,维护生效判决与合法结算协议效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程序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