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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作者:侯亚男 | 发布时间 :2025-12-15 | 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都区浦头镇小文日杂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美汁源汁汁桃桃”饮料于2025年3月6日超过保质期限,保质期过后当事人共销售1瓶,售价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江都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相对人对涉案未售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2025年4月21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江都区浦头镇小文日杂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五、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榆炸鸡腿店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案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原材料与清洁工具未进行明显分区存放,导致加工过程具有食品污染风险等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2025年10月2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临榆炸鸡腿店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六、河南省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濮阳市四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濮飨燕绿豆粉皮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够如实说明食品来源,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2025年3月1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濮阳市四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